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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公务接待

发布时间:2017/05/24    信息来源: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7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王国林在西虹宾馆公款宴请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花费2210元。乌鲁木齐市纪委决定给予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并由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分析点评】 
  这类问题在我们杭州的通报中还没有相关案例,但“什么样的公务接待才不违规?哪种公款吃喝算违规?”这是很多党员干部在认识和把握上都比较模糊的。其实,关于公务接待,从中央到省、市委都有比较明确的制度规定,这些就是高压线,任何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不得触碰。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这几点: 
  1、公务接待要有对方的公函。《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接待私人朋友不能算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伙食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则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4、接待不能超标准。现有制度文件规定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等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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